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知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规定,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我省备案产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0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受理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56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及电话:赵馨韵       029-62288048
 
  附件:1、   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产品清单
 
  2、   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