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 第5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将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备案信息迁移到新备案平台,请备案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名下在原备案平台备案的产品。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内向自治区药监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由自治区药监局组织注销备案产品。备案人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备案人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提交年报或注销的,自治区药监局将依法取消相关产品备案。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仍然上市销售、进口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