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明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有8处提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例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四)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细则》还明确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